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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8月23日,《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发,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根据国家、省、市对行业发展和改革的要求,着眼于广州巡游出租汽车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创新管理机制,完善法律责任,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全文共五十八条,分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和附则六章。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总量调控机制,科学确定运力投放条件,合理投放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动态监测机制,每年对市场供求状况、城乡交通状况、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情况、计程与计价设备数据等进行评估和分析,在达到运力投放条件时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投放运力指标。同时,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不得转让、出租, 当运力指标期限届满或出现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运营后连续180以上停运等情形时,运力指标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条例》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合理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每三年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适时及时调整运价。

  《条例》明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等措施,鼓励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时合理安排休息,同时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采取承包方式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更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包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比例,向驾驶员收取的风险抵押金不得超过每个月承包费用的三倍。当车辆发生由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违法行为,将同时对车辆所属企业进行处罚。

  《条例》对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进行了细化。一方面,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服饰整洁,礼貌待客,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并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和车内整洁卫生等。同时,强化了对驾驶员违法责任的追究,禁止驾驶员拒载、绕道、中途逐客、拼客、不按标准收费等行为,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保证充足运力。另一方面,运营过程中,在乘客的要求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或者要求巡游出租汽车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上下客的,乘客殴打、辱骂驾驶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安全驾驶等相关情形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

   新《条例》设置了驾驶员退出条款。因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运营的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员,以及一个自然年内因出现拒载、绕道、中途逐客、议价、破坏计价器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5次以上的驾驶员,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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